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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A,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C: 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8-24 03:13 点击次数:128 |
基金管理人: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证监许可[2024]986 号)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 )。
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
告。
构指本公司直销柜台。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
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名
录。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60 亿元人民币(即确认
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
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金额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销售网
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
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
败。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24 年 8 月 5 日《证券时报》上的《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发售公告将同时发
布在本公司指定网站(http:// www.stocke.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网站了解
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募集的相关事宜。
务中心电话 95345 垂询认购事宜。
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
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等。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市场情况下,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具体风险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
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
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
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
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将按《基
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
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 A
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 C
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代码 021859
C 类基金代码 021860
(二)基金类型和基金运作方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
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
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在发售期内将同时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募集上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60 亿元人民币(即确认
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三)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
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A 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
投资人。
(1)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
销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认购限额及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
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
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
者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率按其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
率为 1.20%,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2.00)/1.00=98,816.23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
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 元, 可得 98,816.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2.00)/1.00=100,002.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 2.00 元, 可得 100,002.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60 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募集期利
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
(T 日,含募集首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本
基金可于 T 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T+1 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 T+1 日起(含)不再接受认
购申请。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 60 亿元人民币
(含 60 亿元人民币),则在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
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 60 亿元人民币,则对募集期内的有效认购
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
由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人。
募集末日(T 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60 亿元人民币-募集期首日起至 T-1 日有效认
购申请总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
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募集期内需交纳的认购费按照单笔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投资
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单笔最低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结
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多笔认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认
购申请确认金额单独计算。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
的结果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因采用
末日比例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
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 盛建龙
联系人: 芦银洁
联系电话: (0571)87901920
传真: (0571)87902581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95345
(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葛仁余
联系人: 徐继军
客户服务热线: 95319
公司网址: www.jsbchina.cn
(2)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 林斌
客户服务热线: 0573-96528
公司网址: www.jxccb.com
(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户服务热线: 95345
公司网址: www.stocke.com.cn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 95565
公司网址: www.cmschina.com
(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谭广锋
客户服务热线: 4000-890-555
公司网址: www.txfund.com
(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户服务热线: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段颖
客户服务热线: 95021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户服务热线: 95188-8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客户服务热线: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京东总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张华阳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1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1 层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16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朴美玲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0、11、12、14 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杨樾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热线: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18)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 第 C4 栋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联系人:许木根
客户服务热线:400-839-1818
公司网址:www.hyzhfund.com
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的时间为工作日早上 9:00 至下午 15:00。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如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请提供
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电子签名约定书》 (如需);
《远程委托服务协议》;
《客户反洗钱承诺书》;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客户)》 (如需);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 (如需);
《资金划转告知书》;
《专业投资者知识测试题》 (如需);
《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如需);
《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如需);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如需);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
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文件;
《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电子签名约定书》 (如需);
《业务授权委托书》;
《远程委托服务协议》;
《客户反洗钱承诺书》;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机构客户)》 (如需);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 (如需);
《预留印鉴卡》;
《资金划转告知书》;
《专业投资者知识测试题》 (如需);
《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如需);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如需);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如需));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如需);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情况表》;
《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如需)
(3)产品户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
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文件;
《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电子签名约定书》 (如需);
《业务授权委托书》;
《远程委托服务协议》;
《客户反洗钱承诺书》;
《预留印鉴卡》;
《资金划转告知书》;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如需);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情况表》;
《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1)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产品户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55867733185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
任。
(4)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具体请参考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业务办理指南》。
(二)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程序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验资账户中,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结束后,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
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款利息;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及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 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客服热线:95345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 年 01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江苏银监局苏银复〔2006〕4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7.6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19 号
(三)销售机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 (0571)87901920
传真: (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详见本发售公告“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相关内容。
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俞绍锋
电话: (0571)87901972
传真: (0571)87902581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 (010) 85085000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会计师:黄小熠、倪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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